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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辉霸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3MA56UAM61A 法定代表人  李锋辉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市辉霸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斗市监处罚〔2025〕2-0284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预包装食品“唯味咸蛋黄”是从东莞市大岭山同利腊味批发行处购进,因未能仔细查验食品的标签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对外销售。经调查核实,预包装食品“唯味咸蛋黄”标签上标注的厂名厂址以均是虚假信息。当事人经营上述预包装食品“唯味咸蛋黄”的详细情况如下:购进数量:190包,进货单价:19.5元/包,进货金额:3705元;销售数量:170包,销售单价:22元/包,销售金额:3740元;库存数量:0包;剩余20包已全部作无害化销毁处理。经营的170包合计货值金额为3740元,已售部分扣除成本获违法所得450元。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多味鱼”(小鱼小虾)是从农户手中直接处购进的,购进数量15kg,进货单价:44元/kg,进货金额:660元。涉案“多味鱼”(小鱼小虾)是经过油炸加工工艺制作的散装食品,当事人进货查验时未能认真审查食品的真实属性,将其当作食用农产品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多味鱼”(小鱼小虾)的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多味鱼”(小鱼小虾)食品的情况如下:销售数量:15kg;销售单价:47元/kg,销售金额:705元,库存:0kg。上述“多味鱼”(小鱼小虾)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05元,当事人经营“多味鱼”(小鱼小虾)获违法所得45元。 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违法经营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违法行为一: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违法行为三:对当事人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 二.罚款2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4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9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