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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大象水果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403MA5756LN83 法定代表人  张健香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大象水果店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斗市监处罚〔2025〕1-0401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水果街45号的顺安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妃子笑荔枝(进货价18元/kg)用于销售,上述荔枝经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为0.2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1 mg/kg),被判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FGZ202****8906)。 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且案发后仍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荔枝全部销售完毕,售价59.8元/kg,共销售13.62kg,获得销售收入814.5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货值为814.5元,违法所得为814.5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14.5元。 2、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以上罚没款合计5814.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8145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8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