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阿权说菜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处罚〔2025〕2-0283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从位于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内水菜三楼52-53档的档主谢泽帆处购进,以进货价60元/件购进5件(每件净重25斤,共125斤)。其中以售价70元/件销售了4件,剩下1件售价为75元/件,上述产品合计获得销售收入355元。购进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因采购时当事人已删除所委托协助采购人员的微信联系方式,供货商提供的单据已删除,并没有保存,所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送货单等资料。
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珠海市斗门区白藤美嘉华超市提供抽检不合格“红头葱”供货商的相关信息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珠斗市监白藤询通〔2025〕0627-1号)并向当事人送达经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5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FGZ202****5086)。该报告食品名称:红头葱,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单项详细情况是:检验项目:丙环唑,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
当事人经营上述“红头葱”的详细情况分别是:购进数量:5件、购进单价:60元/斤、进货金额:300元。已销售数量:5件、销售单价:以售价70元/件销售了4件,以售价75元/件销售了1件、销售收入:355元,货值金额:355元、销售部分的购进成本:300元、销售利润:55元。
另查明,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从珠海市香洲区浩东批发市场内的小摊贩购进的“葱”8.9斤,单价为2元/斤,购进款为17.8元(该“葱”没有任何包装标识,是散装农产品)。购进时,当事人没有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送货单等资料。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珠海市斗门区杨小燕蔬菜档提供抽检不合格“葱”供货商的相关信息依法对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成裕村桥湖南路新村1号珠海一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期9栋A13号的珠海市斗门区阿权说菜蔬菜店销售的“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5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B202504gdzh-30834)。该报告食品名称:葱,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单项详细情况是:检验项目:丙环唑,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1.5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
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FGZ202****5086)送达给当事人,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B202504gdzh-30834)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没有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红头葱”(购进日期:2025年4月16日)和抽检不合格批次“葱”(购进日期: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且没有申请复检。
至2025年7月4日被查时止,当事人经营上述“葱”的详细情况分别是:购进数量:8.9斤、购进单价:2元/斤、进货金额:17.8元。已销售数量:8.9斤、销售单价:3元/斤、销售收入:26元,货值金额:26.7元、销售部分的购进成本:17.8元、销售利润:8.2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购进成本共317.8元,销售收入:381元,销售利润:63.2元。
当事人在被查后停止了向原供货商采购“红头葱”和“葱”,并其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销售不合格“红头葱”和“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拟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3.2元。
二、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632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8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