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翠香新佳濠生蚝海鲜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香市监处罚〔2025〕5-0066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地址位于珠海市香洲兴华路9、11号铺,为商铺性质的门店,主要经营海鲜生蚝鸡火锅,不属于农贸市场。上述活禽是当事人为了制作火锅于2025年06月19日从珠海市香洲区华宇路381号的和平物流综合市场处购入,共购进38只活鸡,无法提供活鸡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正文→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经营活禽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擅自经营活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4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