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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浩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3MA56BJ6H0B 法定代表人  曾飞马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市浩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斗市监处罚〔2025〕2-0282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珠海市浩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经营面包、糕点的企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中标注的营养成分表确实数据接近的情况,原因是生产的产品基本上就是两三种配比基本接近的面团生产,由于面团的配比接近,导致营养成分表数据接近。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提供了产品“日式餐包”和“女王瑞士卷”的由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5年6月6日出具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NO:SPWT2502833和NO:SPWT2502834),2025年7月3日继续提供了“海盐小牛角”、“红豆沙餐包”和“青稞全麦面包”的由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于2025年7月2日出具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No:SPWT2503195、SPWT2503196、SPWT2503197)。当事人承诺后续会分批继续送检产品的营养成分,实事求是,将产品的真实情况反馈在标签上。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芒果之恋”的标签上标注有“装饰叶子”,经调查,该“装饰叶子”名为清香木的叶子,是当事人从淘宝平台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该“装饰叶子”的进货记录截图打印件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ZJY25-04201706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ZJY25-042017064)登记有“产品名称:清香木/胡椒木叶(装饰用);检验结论:本次委托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等信息。为了装饰产品,当事人将上述经过查验为无毒无害的“装饰叶子”摆放在产品“芒果之恋”的表面。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召回使用了“装饰叶子”的产品,同时停止了使用上述“装饰叶子”用于生产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鸡仔饼(陈皮味)”的标签,由于公司品控员工没有仔细审查该产品的标签信息,误将食品原料“速冻鸡仔饼生胚”的标签信息复制到该“鸡仔饼(陈皮味)”的标签上使用,导致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标注为“食品标准号:GB 19295”。产品“鸡仔饼(陈皮味)”的执行标准应当标注为GB/T 20977-2007。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执行标准标注为“食品标准号:GB 19295”的产品“鸡仔饼(陈皮味)”的情况如下:生产数量:44包(12个/包)、销售单价:15.8元/包、销售金额:695.2元,货值金额:695.2元,因此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695.2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召回上述标签信息错误的产品“鸡仔饼(陈皮味)”,并提交了相关的《整改报告》。 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违法生产经营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违法行为一: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二: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95.2元; 二、罚款1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6952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5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