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市益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3MADNDGUG86 | 法定代表人 | 梁建荣 |
|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益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处罚〔2025〕1-0395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大型餐饮经营活动,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在餐厅内加工凉拌海蜇(自制),上述凉拌海蜇经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500,实测值650,详见报告(NO:FGZ202****5539)。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凉拌海蜇8份用于抽检,获得销售收入168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违法所得为168元。 当事人供述从珠海市绿岛和牛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昌信”牌即食凉拌海蜇用于制作上述不合格凉拌海蜇,当事人提供凉拌海蜇原材料“昌信”牌即食凉拌海蜇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不合格凉拌海蜇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交整改报告。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2、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以上罚没款合计2168元。 |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68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1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