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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金莹老酒收藏馆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400MA54260T4Y 法定代表人  阳恩禄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金莹老酒收藏馆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香市监处罚〔2025〕5-0064号
违法依据  商标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系2019年11月18日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4****0306206。在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321号之一从事香烟、酒水的销售。 2025年2月,当事人以850元/瓶的价格从一名上门的个人手上购得2瓶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5/19的五粮液牌白酒(规格:500mL,酒精度:52°%vol),然后将该2瓶白酒放在店内销售。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将上述2瓶白酒以10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顾客。2025年4月17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鉴定师鉴定,该2瓶白酒为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号13878307“五粮液”商标和注册商标号1207092“”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五粮液”商标于2015年03月07日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03月06日,商标注册号为第1387830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标注册号为第1207092号;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有效期限自1998年9月14日起,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该商标于2004年5月7日转让,受让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有两种违法行为: 1、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牌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定性处罚。 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定性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牌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依法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牌白酒2瓶。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06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