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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翠香文婳源粤菜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402MAD909310B 法定代表人  钟绮琪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翠香文婳源粤菜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香市监处罚〔2025〕5-0029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示证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888商业街美食街第6号铺的珠海市香洲区翠香文婳源粤菜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持有许可证编号为JY244****0529381、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馆)(网络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厨房,发现①地板脏污;②烹饪区域的墙壁存在大量油污;③冷冻冰箱门的封条脏污,未定期清理;④存放在厨房操作台下的一叠待用餐盘表面脏污,未清洗干净。至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对上述问题已完成整改。 另查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三瓶已开封调味料,分别为1瓶“绿裕灯笼椒辣酱”(净含量:700g,生产日期:2023.11.03,保质期:12个月,产地:海南省澄迈县);1瓶“‘黄明记’原味蒜蓉酱”(净含量:320克,已开封剩二分之一量,生产日期:2024.01.21,保质期:12个月,产地:广东省揭阳市);1瓶“‘凤球唛’鲍鱼汁调味料”(净含量:390克,已开封剩三分之二量,生产日期:2023.09.25,保质期:十八个月)。上述过期调味料没有分区独立存放,也没有标记“已过期”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食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和产品进货台账,上述过期调味料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案发后,当事人自述3瓶过期调味料于2024年年初购进,主要作为加工制作水煮牛肉的原材料,未单独进行收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绿裕灯笼椒辣酱(净含量:700g)”的购进价为12元/瓶,“‘黄明记’原味蒜蓉酱(净含量:320g)”的购进价为6.5元/瓶,“‘凤球唛’鲍鱼汁调味料(净含量:390g)”的购进价为9元/瓶。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整改图片打印件;(6)《授权委托书》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加工环境不符合要求、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未定期维护、清洗冷冻设施、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调味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1、依法对当事人加工环境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给予警告; 2、依法对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的行为给予警告; 3、依法对当事人未定期维护、清洗冷冻设施的行为给予警告; 4、依法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5、依法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调味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05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