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江小萌食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315177003B | 法定代表人 | 王艳清 |
|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江小萌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处罚〔2025〕5-0028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以委托生产加工方式经营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已依法进行备案,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编号:YB144****4202715;备案时间:2024年4月25日)。 当事人与中山市佳佳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有效期2年,从2024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止)。2025年3月2日,当事人委托中山市佳佳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食品:“鲜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25年3月2日),共生产155件(箱),15瓶/件,共2325瓶,成本单价20元/件,总生产成本3100元。 上述食品的标签内容有:“品名:鲜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商标:江小萌,产品类型: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25年3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常温),产品标准号:QB/T2300,净含量:380克,配料表:水、新鲜椰子果肉(≥12%)、椰子水(≥5%)、白砂糖、食品添加剂(酪蛋白酸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蔗糖脂肪酸脂)。蛋白质含量≥0.5%,过敏原:酪蛋白,委托商:珠海江小萌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永利工业园莲桥东路8号(厂房4号),受委托商:中山市佳佳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南路108号厂房1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0006339,产地:广东省中山市”等信息。 上述标签内容均由当事人设计,当事人按照《委托加工合同》提供包装材料(纸箱、瓶身标签)给中山市佳佳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6日销售70件(1050瓶)上述食品给常州市习郎商贸有限公司。之后,常州市习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了75瓶给武进区嘉泽小马副食品店。 2025年3月25日,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SEPNJFSJ253129-002),检验结果:“蛋白质,g/100g”的实测值为0.42(标准指标≥0.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QB/T2300-2006《植物蛋白饮料 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与其标签标示:“蛋白质含量≥0.5%”不符。 中山市佳佳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申请复检。经复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9日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SJZFC-FJ00004】送达给当事人,检验结果:“蛋白质,g/100g”的检验检测结果为0.47(技术标准≥0.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B/T2300-2006《植物蛋白饮料 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与其标签标示:“蛋白质含量≥0.5%”不符。 上述食品共生产成品155件(2325瓶),70件(1050瓶)销售给常州市习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价25元/件,获得销售收入1750元,当事人已召回18件(324瓶),已退款450元,合计违法所得1300元。还有85件(1275瓶)因口感味道未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已于2025年3月29日报废处理。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一、计算范围: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成品155件(2325瓶)的货值为3875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处罚内容 | 一、案发后,当事人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规定,通知相关单位召回涉案食品18件(324瓶),并如实记录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的规定,由当事人对召回的涉案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将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300元。 |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3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08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