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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香洲区凤山哆士屋面包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402MAE1793A72 法定代表人  谢宇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香洲区凤山哆士屋面包店(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香市监处罚〔2025〕10-0032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4年9月27日,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0568747),经营项目为:冷食类食品(不含烧卤熟肉)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制售。10月13日起,当事人正式接手门店“哆士屋国民面包商店(尚东领御店)”,并进行线上、线下对外销售活动。 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设置专间,《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获批裱花蛋糕制售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将榴莲千层蛋糕、蓝莓乳酸慕斯、抹茶芝士慕斯、提拉米苏慕斯、奥利奥蛋糕、原味香草瑞士卷、伯爵红茶瑞士卷、开心果奶油号角、法芙娜巧克力号角、奶油号角共10种冷加工糕点进行分装、加贴标签后对外销售(详见分装产品列表),存在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事实。截至10月14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共4件,获得销售金额41.18元;现场库存共118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31.4元。综上,当事人共获得销售金额41.18元,违法所得41.18元,货值金额1572.58元。 2、当事人在门店拆零销售酷黑莓莓贝果、奥巧乳酪蛋糕、双拼木糠盒子、原味豆乳盒子、鲜奶油大泡芙共5种糕点时,未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上述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存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记录并保存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此外,未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我局至今未接到消费者由于购买涉案食品食用后造成不良后果的报告。 注:因案发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许可系统未更新,涉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仍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进行标注。其中,糕点类食品(含裱花蛋糕)制售对应《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中的冷食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 分装产品列表(共10种): 序号 名称 所属糕点种类 查封量(个) 销售量(个) 销售标价 (元) 货值金额 (元) 1 榴莲千层蛋糕 冷加工糕点-西式装饰蛋糕类 8 0 21.8 174.4 2 蓝莓乳酸慕斯 冷加工糕点-西式装饰蛋糕类 7 1 16.8 134.4 3 抹茶芝士慕斯 冷加工糕点-西式装饰蛋糕类 11 0 16.8 184.8 4 提拉米苏慕斯 冷加工糕点-西式装饰蛋糕类 7 1 16.8或9.15 16.8×7+9.15×1=126.75 5 奥利奥蛋糕 冷加工糕点-西式装饰蛋糕类 10 0 16.8 168 6 原味香草瑞士卷 冷加工糕点-西式装饰蛋糕类 3 0 12.8 38.4 7 伯爵红茶瑞士卷 冷加工糕点-西式装饰蛋糕类 5 0 12.8 64 8 开心果奶油号角 冷加工糕点-其他类 17 2 9.8或7.615 9.8×17+7.615×2=181.83 9 法芙娜巧克力号角 冷加工糕点-其他类 20 0 11.8 236 10 奶油号角 冷加工糕点-其他类 30 0 8.8 264 合计 118 4 / 1572.8 以下空白
处罚依据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类别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定性处罚。 2、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定性处罚。 3、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定性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18元; 2、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注:查封的涉案产品因容易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经当事人同意及部门负责人批准,已依法于2024年12月12日先行处置。
罚款金额(万元)  0.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4118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01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