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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顺东记美食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403MA5739TP2R 法定代表人  林振东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顺东记美食店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斗市监处罚〔2025〕6-0139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涉案的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购进,并以8元购进1包荷花牌粘米粉(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以6元购进1瓶旭泰牌地都风味冬菜(净含量:450克,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承认使用上述食品原料:荷花牌粘米粉用于加工糯米糍食品、旭泰牌地都风味冬菜用于搭配白粥使用。 截至案发日2025年4月30日止,上述食品原料放置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区间与其他食品原料混放,均已开封使用过。剩余荷花牌粘米粉200克、旭泰牌地都风味冬菜300克被我局查获。 因当事人无原料使用记录,也未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成食品的销售记录,故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荷花牌粘米粉1包(200克)和旭泰牌地都风味冬菜1瓶(300克); 2.罚款7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7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01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