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勇大叔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高市监处罚〔2025〕2-0105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在“饿了吗”APP上注册经营商铺“九粥稻 肠粉 水饺 包点小吃”,经营期间共售出51单,营业额718.54元。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负责人雷以杰关停其在“饿了吗”APP上经营的商铺,并停止线下经营。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18.54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71854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01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