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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汉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52F8F907 法定代表人  叶刚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市汉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斗市监处罚〔2025〕2-0280号
违法依据  广告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经营五谷杂粮类食品的企业。2024年1月24日开始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开设网店“汉宫健康官方企业店”,并于2024年2月4日在网店发布商品标题为“包邮汉宫姜枣茶红枣桂圆桑葚无糖茶饮驱寒祛湿暖胃气血升”等文字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承认发布了含有“驱寒祛湿”医疗用语的广告。 上述广告内容是当事人委托中山市神湾镇泽豪广告工程部设计、制作的,制作完成后由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汉宫健康官方企业店”发布。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是280元。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综上,当事人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4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4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31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