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益友粮油副食店的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处罚〔2025〕1-0386号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购进鲜鸡蛋800件(箱),进货款共157304元。2024年10月16日当事人以4.75元/斤的价格销售上述鸡蛋给金湾区顺盛食品粮油店,共销售8箱,重量分别是45.3斤、44.6斤、43.9斤、45.2斤、43.8斤、45.3斤、44.2斤和44.5斤,共356.8斤,销售价为4.75元/斤,销售额一共是1694.8元。2024年10月1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拱北海关技术中心对金湾区顺盛食品粮油店经营采购的鸡蛋(购进日期2024-10-16)进行抽检,检验报告(No.2224005516)检验结论为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的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八箱鸡蛋属同一批次,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694.8元。
当事人进货时没有索取鸡蛋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发后提供上述抽检不合格鸡蛋供应商馆陶县肖立安禽蛋购销处营业执照、送货单。
2025年7月7日,我局将该线索通报函移交给邯郸市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邯郸市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经过调查,馆陶县肖立安禽蛋购销处已停止营业,并于2024年3月27日注销。
综上,当事人无法提供不合格鸡蛋的供货商执照以及检验合格报告。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94.8元
2、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以上罚没款共6694.8元,上缴财政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694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30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