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豫味面制品加工中心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高市监处罚〔2025〕2-0110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生产了一批馒头(也叫甜馒头)共2335个,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导致出现抽检不合格,销售价是1.2元/个(其中抽样的25个,当事人只收了成本价0.7元/个),销售总额共2789.5(1.2×2310+0.7×25),即货值共2789.5元,上述馒头已全部销售出去,获利2789.5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89.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789.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7895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29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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