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斗门吴糖可乐奶茶店(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处罚〔2025〕5-0026号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餐饮经营单位,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0277145,有效期至2029年07月30日)。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9日从淘宝网络平台店铺“**食品”(营业执照名称:**食品(广州)有限公司)购进2盒“香辣鱿鱼耳花”【净含量200克,保质期:18个月,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6.65元/盒,支付13.3元;于2024年11月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的店铺购进2罐“草莓果泥(果酱)”【其中:1罐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1罐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保质期均为12个月,净含量均为1.36千克】,28元/罐,支付56元;于2025年3月29日从淘宝网络平台店铺“**食品”(营业执照名称:桂平市***食品加工厂)购进45包“猪扒包胚”【净含量80克,保质期:常温保存15天,生产日期2025年3月29日】,2.17元/包,支付97.8元。当事人将上述食品放在其店内对外经营。
“猪扒包胚”用于制作猪扒包或鸡扒包(配料:猪扒包胚、芝士酱、猪扒或鸡扒、生菜)销售,猪扒包、鸡扒包销售价格均为17元/个;“香辣鱿鱼耳花”用于制作烤鱿鱼干销售,销售价格为15元/份、“草莓果泥(果酱)”用于制作草莓柠檬茶(配料:草莓果泥(果酱)、柠檬、茶叶、饮用水)销售,销售价格为15元/杯。
2025年4月28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放于店内经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截至2025年4月28日止,当事人没有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核实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因此以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数量(“猪扒包胚”7包、“草莓果泥(果酱)”2罐、“香辣鱿鱼耳花”1盒)计算货值,因上述“猪扒包胚”、“草莓果泥(果酱)”不单独销售,以购进价格计算货值,“香辣鱿鱼耳花”以销售价格计算货值,货值合计86.19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上述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7包“猪扒包胚”(净含量80克,保质期:常温保存15天,生产日期2025年3月29日)、1盒“香辣鱿鱼耳花”(净含量200克,保质期:18个月,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2罐“草莓果泥(果酱)”(其中:1罐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1罐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保质期均为12个月,净含量均为1.36千克);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28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