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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斗门区莲洲镇千江月食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400MA4UJ62986 法定代表人  卢志汉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斗门区莲洲镇千江月食店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斗市监处罚〔2025〕5-0022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餐饮经营单位,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0240891,有效期至2028年5月11日)。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20:51分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横山市场的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伟强河粉档订单购进“湿粉条”(生产日期:2025年4月25日21:00、贮存条件与保质期:≤20℃保存24小时、生产厂家:中山市冠兴食品厂),购进数量2包(2.5kg/包,共5kg),购进价格30元/包,支付60元。当事人于2025年4月26日8:30将上述食品放在其店内,用于制作“大盘鱼”(制作方法:将湿粉条铺放在大盘上垫底,再在湿粉条上放腌制好的鳙鱼(大头鱼)蒸煮,在蒸煮过程中,湿粉条会吸收该鱼的味道)对外经营,销售价格148元/盘。 上述湿粉条的最后保质时间是2025年4月26日21:00。于2025年4月30日,上述“湿粉条”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放于其店内经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有1.83kg。 截至2025年4月30日止,当事人没有记录销售台账,无法核实上述“湿粉条”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因此以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数量1.83kg计算货值,因上述““湿粉条”不单独销售,以购进价格计算货值为43.92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上述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湿粉条1.83kg;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3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28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