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惠联饭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400MA53HYRX65 | 法定代表人 | 梁金文 |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惠联饭店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处罚〔2025〕5-0025号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JY244****0113897)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9月11日。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第7点“7.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及时到原许可部门申请延续”的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没有到原许可部门申请延续。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耕管市场里不同的档口购进粉肠、猪手、连鱼、鸡爪、蔬菜等食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食品制作热食类食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截至2025年4月28日止,当事人共提供4张桌的餐饮服务,有该4张桌的菜品、价格的点菜记录(销售记录),销售收入(货值)合计440元,当事人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上述裁量理由,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2、罚款1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94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44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25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