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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湛廉鱼档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400MA4WLL8578 法定代表人  郑秀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湛廉鱼档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斗市监处罚〔2025〕2-0278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从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成裕市场边通过货车(车牌号:粤C28197)批发购进“罗非鱼(淡水鱼)”62斤,单价为6.29元/斤,购进款为390元(该“罗非鱼(淡水鱼)”没有任何包装标识,是活罗非鱼)。购进时,当事人没有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送货单等资料。 2025年4月2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成裕市场活鱼区9号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湛廉鱼档销售的“罗非鱼(淡水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5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FGZ202****6112)。该报告食品名称:罗非鱼(淡水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单项详细情况是: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5.4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31656.13-2021。 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把检验报告(№:FGZ202****6112)和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SBJ254404******32938)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没有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罗非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 至2025年5月28日被查时止,当事人经营上述“罗非鱼(淡水鱼)”的详细情况分别是:购进数量:购进数量:62斤、购进单价:6.29元/斤、进货金额:390元。已销售数量:10斤、销售单价:8元/斤、因剩下未售出的罗飞鱼已经缺氧腐烂处理销毁52斤、库存数量:0斤、销售收入:80元、货值金额:390元、销售部分的购进成本:62.9元、销售利润:17.1元。当事人在被查后停止了向原供货商采购“罗非鱼(淡水鱼)”,并其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销售不合格“罗非鱼(淡水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7.1元。 二、罚款2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5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17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23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