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翠香康康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香市监处罚〔2025〕5-0060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编号为JY244****0555174、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馆)(网络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一个存放食品原材料的冰箱里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分别是:1、已开封的“渔播”牌虾滑1包,规格500g,生产日期是2023年12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2、未开封的“南阳食品”超值雪花扒1包,净含量2kg,生产日期是2023年12月3日,保质期12个月;3、未开封的章鱼丸4袋,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是2024年2月4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过期食品没有分区独立存放,也没有标记“已过期”字样,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案发后,当事人供称上述1包“渔播”牌虾滑系其开业时在香洲区铭海市场一家冻品店购进,购进价为15元,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信息。“南阳食品”超值雪花扒是2025年2月9日从珠海市铭广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2包,购进价为21元/包。章鱼丸是在2024年7月20日从珠海市铭广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4袋,购进价是28元/袋。当事人仅能提供珠海市铭广诚食品有限公司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明,其他资料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系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麻辣烫的原料,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并未及时清理并与其他处于保质期内的食品共同存放处于待用状态,导致其中的“南阳食品”超值雪花扒过期后仍被加工为成品供消费者食用。
当事人有两种违法行为:
1、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制作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定性处罚。
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定性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制作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25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