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帅小罗餐饮服务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402MA5674XY9H | 法定代表人 | 罗杰 |
|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帅小罗餐饮服务店的行政处罚 |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香市监处罚〔2025〕9-0049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5年0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店铺现场环境脏乱差,未做好场所“三防”措施。因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我局于2025年04月22日作出责令整改,并要求当事人按照餐饮服务监督意见书在4月29日前整改完毕。于2025年 05月15日,我局又前往现场,发现店铺仍环境脏乱差,未做好场所“三防”措施,未按要求整改,当事人罗杰在询问笔录中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25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