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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青松宇大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402MADJJG1E65 法定代表人  苏树青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青松宇大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香市监处罚〔2025〕9-0047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冰箱里摆放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7瓶“青松宇大汗精酿啤酒百香果风味(生产日期20240411,保质期360天)”,1瓶“青松宇大汗精酿原浆啤酒浑浊型(生产日期20240423,保质期270天)”,视为可用于出售的商品,截至2025年04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啤酒已超过保质期,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2024年05月14日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国珍百货商行为当事人送货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国珍百货商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庄村商业街新全工业园4栋1楼;法定代表人:唐文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1560963T。购进了“大汗百香果精酿(青松宇大汗精酿啤酒百香果风味)”20箱(1L*6罐),16元/罐,合计96元/箱,共付货款1920元,销售价格为32元/罐(990ml);购进了“大汗原浆精酿(青松宇大汗精酿原浆啤酒浑浊型)”27箱(1L*6罐),14元/罐,合计84元/箱,共付货款2268元,销售价格为28元/罐(990ml)。2025年04月11日当事人以32元/罐的价格向投诉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大汗百香果精酿”1罐,当事人已与投诉人协商,退了该瓶过期啤酒后,重新赠送给投诉人1瓶同款啤酒,已退的过期啤酒当场被处理掉了。委托代理人在询问笔录中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7瓶“青松宇大汗精酿啤酒百香果风味(生产日期20240411,保质期360天)”、1瓶“青松宇大汗精酿原浆啤酒浑浊型(生产日期20240423,保质期270天)”;罚款6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6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24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