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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林增增餐饮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2MAEDW6L76B 法定代表人  郑文静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林增增餐饮管理(珠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香市监处罚〔2025〕5-0057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林增增餐饮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办理《营业执照》,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山场路95号商铺—1,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1日到该公司检查,当事人现场称该公司4月19日至21日试营业三日,4月19日、20日由于当事人店铺内收银系统未调试好未启用,使用公司其他合伙人私人收款码收款,当事人提供了微信账单记录,4月19日至21日付款记录共12条,收款记录6条,共收款186元。因私人收款与商业收款不易分辨,且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故无法查明4月19日、20日的营业额。当事人于2025年4月21日启用收银系统,现场检查时该系统仅显示有4月21日当日上午交易金额,4月21日当日上午交易金额共186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86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告知了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正文→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正文→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6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86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24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