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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天霞超市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403MA55UQMU0C 法定代表人  邵元峰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天霞超市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斗市监处罚〔2025〕1-0384号
违法依据  无照经营
违法事实  经查明: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情况如下: 1、梅干菜: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3年4月28日;保质期180天;零售价:3元每瓶;现场发现2瓶。进货时间23年6月;进货5瓶;进价2.2元;销售3瓶;售价3元; 2、孝感佬米酒:净含量:850g;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零售价:3元每瓶;现场发现1瓶。进货时间24年1月;进货2瓶;进价2.5元;销售1瓶;售价3元; 3、澄海酸菜: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3年7月3日;保质期:8个月;零售价:1.5元每袋;现场发现2袋。进货时间24年1月;进货2袋;进价1元;销售0袋;售价1.5元; 4、农家人豆角:净含量:248g;生产日期:2023年6月9日;保质期:9个月;零售价:1.5元每袋;现场发现1袋。进货时间24年1月;进货2袋;进价1元;销售1袋;售价1.5元。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及销售台账,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准确购进日期及销售日期,因此无证据证明上述过期食品是否在过期后售出,本局按照其在过期前售出处理。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相关购进材料。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以其标示的销售价乘以其过期后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数量计算,合计为13.5元,不足一万元。 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以其标示的销售价乘以其超过保质期后已售出的数量计算,合计为0元。 二、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相关情况如下: 当事人曾取得编号为440****34335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信息如下:名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天霞超市,负责人:邵元峰;经营场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龙霞路8号;有效期限:2022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后当事人经营地址搬迁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龙霞路14号、16号。搬迁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9日发现上述编号为440****34335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被烟草局停止使用,且其已丧失从烟草局购进香烟的资格。 珠海市斗门区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11月25日出具证明称截止至2024年11月25日,当事人未取得珠海市斗门区烟草专卖局、珠海市烟草专卖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24年10月份,当事人从送货上门的商贩处购买并经营了一批香烟,其经营情况如下: 1、双喜(硬红五叶神):进货价200元每条,进货15条,以220元每条的价格售出2条; 2、红旗渠(硬新版 银河之光):进货价45元每条,进货3条,以50元每条的价格售出1条; 3、黄果树(长征):进货价是65元每条,进货2条,以70元每条的价格售出1条; 4、黄山(新一品):进货价是65元每条,进货4条,以70元每条的价格售出1条; 5、双喜(硬金五叶神):进货价是130元每条,进货4条,以140元每条的价格售出1条。 涉案香烟货值金额经珠海市烟草专卖局认定价格合计为3660元人民币,但因当事人供述较为详细,因此本局认为应当以当事人供述为准。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货值金额以其标示的销售价乘以其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数量计算,合计为4430元。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所得以其标示的销售价乘以其已售出的数量并扣除成本计算,合计为6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并参照上述裁量理由,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2、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元; 3、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4、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65元; 5、没收涉案的过期食品(详见财务清单11-26)。 以上罚没款合计11565元。
罚款金额(万元)  2.65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6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22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