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聚脚餐饮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402MACHJF8Q2T | 法定代表人 | 何文俊 |
|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聚脚餐饮店的行政处罚 |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香市监处罚〔2025〕5-0058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系2023年4月27日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0495043,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馆)(网络经营)。在珠海市香洲区银发路49、50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内烹饪厨房内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别是:1、一瓶已开封的港泰金杯牌鱼露,净含量750mL,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3.03.27,保质期18个月;2、一袋已开封的佳霖牌五香粉,净含量400g,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3.03.12,保质期18个月;3、一瓶未开封的“保衝爾”(保冲尔)牌牛肉调味汁,净含量500g,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2/08/11,保质期18个月;4、3瓶是拉差辣椒酱,净含量570g,其中1瓶辣度为“很辣”的生产日期为2022.09.22,保质期至2024.09.22。2瓶辣度为“中辣”的生产日期为2023/03/25,保质期至2025.03.25,且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上述过期食品没有分区独立存放,也没有标记“已过期”字样。案发后,当事人供称上述食品均是2023年5月开业时购进,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购进凭证和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目前的零售市场价格:港泰金杯牌鱼露的购进价为8.8元/瓶,佳霖牌五香粉的购进价为13元/袋,“保衝爾”(保冲尔)牌牛肉调味汁的购进价为17.8元/瓶,是拉差辣椒酱(中辣)的购进价为16.5元/瓶,是拉差辣椒酱(很辣)的购进价是17.5元/瓶。 上述食品系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菜品的调味料,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并未及时清理并与其他处于保质期内的食品共同存放处于待用状态,且港泰金杯牌鱼露和佳霖牌五香粉超过保质期后仍在使用。 当事人有两种违法行为: 1、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制作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定性处罚。 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定性处罚。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制作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1、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港泰金杯牌鱼露1瓶、佳霖牌五香粉1袋、“保衝爾”(保冲尔)牌牛肉调味汁1瓶、是拉差辣椒酱3瓶。 |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21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