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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金鼎宝草堂凉茶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400MA4ULBHX47 法定代表人  谢德胜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市金鼎宝草堂凉茶店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高市监处罚〔2025〕1-0009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从玉林市玉州区吴飞燕中药材购销部购入特效祛湿茶原材料46公斤,金额是557元,原材料里包含的草药名称、数量等具体如下: 序号 名称 净重(公斤) 单价(元/公斤) 金额(元) 1 山栀子 5 20 100 2 旱莲草 6 10 60 3 救必应 4 12 48 4 木通 6 10 60 5 黄芩 5 12 60 6 甘草 3 14 42 7 茅根 5 15 75 8 陈皮 8 10 80 9 金钱草 4 8 32 合计 / 46 / 557 当事人购进上述特效祛湿茶原材料后,于2024年4月3日开始在店内定量称重原材料,按比例配水煲成特效祛湿茶,再分杯以5元/杯的价格对外销售,赚取差价。2024年4月11日,当事人在销售上述特效祛湿茶时,将从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购买的对乙酰氨基酚药片添加到熬煮好的上述特效祛湿茶中,上述特效祛湿茶在2024年4月11日的抽检中,检验机构广州汇标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O24040074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对乙酰氨基酚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对乙酰氨基酚,mg/kg,检测方法:BJS201713,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果:0.986,结果判定: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对检验结论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于2024年5月2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0:24R3100018),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对乙酰氨基酚项目的判定依据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0.824mg/kg,本次复检不合格。2024年6月12日,本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中心对本局扣押的案涉特效祛湿茶原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机构广州汇标检测中心于2024年6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FO240600007),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对乙酰氨基酚,mg/kg,检测方法:BJS201713,检验结果:未检出(定量限:0.25mg/kg)。至案发时止,案涉特效祛湿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的案涉特效祛湿茶货值金额为870元(含购样),违法所得为87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70元; 2.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87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16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