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市香洲鱼王伟食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400MA4UQ30F4D | 法定代表人 | 张伟国 |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香洲鱼王伟食店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香市监处罚〔2025〕3-0036号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09月03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许可证编号:JY244****0186893),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许可证编号:JY244****0186893)有效期至2023年09月02日。当事人自称,因生意惨淡,餐厅于2024年8月停业修整,2024年12月对餐厅进行升级改造,于2025年2月16日重新开始营业,在此期间,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许可证编号:JY244****0186893)超过有效期仍在经营,于2025年3月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2025年3月18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许可证编号:JY244****0608619)。因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有继续合法经营的意愿,我局未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进行没收。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8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