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华火餐饮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403MA562QW07Y | 法定代表人 | 彭基 |
|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华火餐饮店的行政处罚 |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处罚〔2025〕5-0020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餐饮单位,已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0173791,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网络经营),有效期至2026年05月05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在“美团”APP网络平台从事订餐服务,销售的菜品有:“香辣鸡排堡”、“大饼卷黑椒牛肉”。“香辣鸡排堡”只公示“主料:鸡排”,未公示该菜品的其他主要原料名称“面包胚、生菜、沙拉酱”;“大饼卷黑椒牛肉”只公示“主料:牛肉”,未公示该菜品的其他主要原料名称“面饼皮、生菜、沙拉酱”。当事人未公示上述菜品的全部主要原料名称信息。 截至2025年4月18日止,在“美团”APP网络平台,“香辣鸡排堡”的销售价格为15.5元/份,“大饼卷黑椒牛肉”的销售价格为14元/份,均未售出,没有获得销售收入。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另据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被本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在网上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一案以文书号为“珠斗市监莲处罚〔2024〕30号”的《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 ||
| 处罚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00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6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