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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聚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2MABP16C83U 法定代表人  王栋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聚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香市监处罚〔2025〕5-0053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4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酒店1921房间的冰箱内摆放有可口可乐、康师傅绿茶等共15瓶过期饮料,货架上摆有乐事薯片等共4种过期零食,上述食品的生产信息和经营情况如下:2瓶“维他”柠檬味茶饮料,规格型号为500ml、生产日期分别是20230404和20230905,保质期均为12个月,购进价:4.17元/瓶,销售价:5元/瓶;1瓶“元气森林”白桃味苏打气泡水,规格型号为480ml,生产日期:20230721,保质期:9个月,购进价:3.75元/瓶,销售价:5元/瓶;1罐“芬达”橙味汽水,规格型号为330ml,生产日期:20230410,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2.09元/罐,销售价:3元/罐;2瓶“三得利”乌龙茶饮料,规格型号为550ml,生产日期:20230907,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4.2元/瓶,销售价:5元/瓶;1瓶“三得利”橘皮乌龙复合茶饮料,规格型号为550ml,生产日期:20230905,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4.2元/瓶,销售价:5元/瓶;1瓶“东方树叶”青柑普洱复合茶饮料,规格型号为550ml,生产日期:20240219,保质期:9个月,购进价:3.75元/瓶,销售价:5元/瓶;1罐“可口可乐”汽水,规格型号为330ml,生产日期:20231008,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2.09元/罐,销售价:3元/罐;2瓶“雀巢”咖啡,规格型号为268ml,生产日期分别是20230104 和20230421,保质期:10个月,购进价:4.3元/瓶,销售价:5元/瓶;1罐“百威”啤酒,规格型号为450ml,生产日期:20230819,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5.99元/罐,销售价:7元/罐;2瓶“康师傅”绿茶,规格型号为500ml,生产日期:20221015,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2.25元/瓶,销售价:3元/瓶;1瓶“尖叫”运动饮料,规格型号为550ml,生产日期:20221223,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4.3元/瓶,销售价:5元/瓶和房间内货架上发现有1袋“乐事”薯片,规格型号为40g,生产日期:20231021,保质期:9个月,购进价:2.95元/袋,销售价:4元/瓶;1袋“无穷”爱辣鸡米,规格型号为60g/6小包,生产日期:20231021,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8.9元/袋,销售价:10元/袋;1盒“好丽友”派涂饰蛋类芯饼,规格型号为68g,生产日期:20231215,保质期:8个月,购进价:3.05元/盒,销售价:4元/盒;1袋“口味王”槟榔干,规格型号为26g,生产日期:20240816,保质期:60天)。因当事人未保存购进单据,购进时间及数量无法提供,且未做入库和销售记录,故无法查实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过期后是否对外销售过,无法计算销售额及获利。 另查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资料和在售食品的索证索票,现场先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询问,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开始经营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称销售食品是其公司的增值服务,未做入库及销售记录,未保存进货单和建立食品销售的财务账本,故无法计算当事人2023年8月1日至案发日止经营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额及获利。当事人于2025年2月11日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编号:YB144****5460215。至案发之日止,未发现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未经备案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依法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依法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 3、依法对当事人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4、依法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2瓶“维他”柠檬味茶饮料,1瓶“元气森林”白桃味苏打气泡水,1罐“芬达”橙味汽水,2瓶“三得利”乌龙茶饮料,1瓶“三得利”橘皮乌龙复合茶饮料,1瓶“东方树叶”青柑普洱复合茶饮料,1罐“可口可乐”汽水,2瓶“雀巢”咖啡,1罐“百威”啤酒,2瓶“康师傅”绿茶,1瓶“尖叫”运动饮料,1袋“乐事”薯片,1袋“无穷”爱辣鸡米,1盒“好丽友”派和1袋“口味王”槟榔干。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15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