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市香洲昌桦干货档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402MA7JF79J0N | 法定代表人 | 李超平 |
|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香洲昌桦干货档的行政处罚 |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香市监处罚〔2025〕1-0037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为: 1、当事人自称于2025年03月21日从广州市如意坊市场B16档购入淮山干14斤,购进单价13元/斤,购进总额182元。至案发之日止,以30元/斤售出2.83斤,后以15元/斤打折售出0.67斤,剩余10.5斤在2025年0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被扣押,销售总额94.95元,扣除购进总额后销售所得为49.45元; 2、当事人自称于2025年03月19日从广州市清平市场购入百合干3.5斤,购进单价53元/斤,购进总额185.5元。至案发之日止,以65元/斤售出2.86斤,后以58元/斤打折售出0.64斤,销售总额223.02元,扣除购进总额后销售所得为37.52元。 3、上述不合格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75.47元,违法所得为86.97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批次淮山干、百合干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有效的资质材料。 | ||
| 处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定性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存在“拒不改正”情形,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给予①没收不合格淮山干10.5斤与违法所得86.97元;②罚款人民币2000元;
2、对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 |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8697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0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