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关于斗门区井岸镇昌盛粮油批发部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处罚〔2025〕1-0382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7日从斗门区井岸镇滨江路525号思健干货批发部购进百合干3斤(进货价104元/kg)用于销售,上述百合干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为0.777g/kg不符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0. 2g/kg),被判为不合格,详见报告(NO:25P014495)。
当事人供述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供述不合格批次百合干销售了1.46kg,损耗0.04kg,售价110元/kg,获得销售收入16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货值为16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
| 处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以上罚没款合计216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6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1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