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香洲区桂合餐饮店的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香市监处罚〔2025〕7-0028号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厨发现的:①操作间门帘卷起,出菜口敞开;②大门敞开;③操作间垃圾桶未加盖;④冰箱未贴标签,里面食材未加盖或覆膜保存;⑤排气口隔网未小于1CM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相关规定。
【操作间门帘卷起,出菜口敞开;大门敞开】3.3.4.2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通的门、窗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空气幕、防蝇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
【操作间垃圾桶未加盖】4.10.2废弃物存放设施应有盖,能够防止污水渗漏、不良气味溢出和虫害孳生,并易于清洁。
【冰箱未贴标签,里面食材未加盖或覆膜保存】4.9.2同一库房内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显著标识,分离或分隔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排气口隔网未小于1CM】4.8.3与外界直接相通的排气口外应加装易于清洁的防虫筛网。
当事人餐饮服务活动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规定,属于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 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定性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1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