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敏莉水果店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处罚〔2025〕1-0380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从斗门区井岸镇坭湾村水果市场24号铺的斗门区井岸镇华记水果店购进5kg妃子笑荔枝(进货价18元/kg)用于销售,上述荔枝经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为1.1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0.1 mg/kg),被判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FGZ202****8607)。
当事人供述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供述不合格批次荔枝全部销售完毕,售价33.8元/kg,获得销售收入169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货值为169元,违法所得为169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
| 处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9元;
2、罚款2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69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08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