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牛敏敏炸串店(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金市监处罚〔2025〕5-0050号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4日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信粮油批发部采购了“康师傅”牌茉莉蜜茶1箱共15瓶,进货价格34元,销售单价3元/瓶,销售数量无法确认;“康师傅”牌冰糖雪梨、“康师傅”牌绿茶、“康师傅”牌冰红茶销售单价均为3元/瓶,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食品进货来源和食品销售数量。当事人主要采用现金结算,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查明涉案批次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实际销售数量。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以现场扣押的数量及销售单价计算,共计7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07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