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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市吉莲天与地红茶馆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400L417774330 法定代表人  郑芷彬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市吉莲天与地红茶馆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香市监处罚〔2025〕8-0035号
违法依据  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44****0458559,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制售。当事人于2025年2月8日从珠海市香洲梁育彬河粉档购进标签标示“品名:湿粉条(淀粉制品);净含量:2.5kg;保质期:常温下24小时;生产日期:2025/02/07 21:43:43;”等内容的食品一包,用于制作干炒牛河菜品,销售价格为26元/例,该湿粉条常温下于2025年2月8日21时43分43秒超过保质期限,尽管当事人将湿粉条置于冰箱冷藏保存,但至2025年2月10日14时25分,该包湿粉条已超保质期近36小时,故应当认定该包湿粉条已超过保质期限。2025年2月10日14时25分,当事人销售干炒牛河1份,现场并未发现其余开封使用批次的湿粉条,所以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至案发时止,未发现上述行为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
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通报批评
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并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26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03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