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雪的零食店(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处罚〔2025〕6-0133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涉案食品“pokka sappo 百佳柠檬 VC2700果冻饮品”(规格:165g/袋)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从珠海拱北口岸处向他人(个人信息不详)购进,以进价9.8元/袋购进20袋,其产品包装正面印有字样“机能性表示食品(日文字体标示)、果汁20%、酸2700、pokka sappo”等内容;背面印有条形码信息:458****822568,印有字样“名称 果汁 饮料、内容量:165g、机能性关与成分:2700mg(日文字体标示)”等内容;底部印有“赏味期限 2025.10.17 +AV/11:58B”等内容。背面贴有英文标签:“Chelate Lemon Citric Acid 2700 Jelly Drink Pouch, Origin:Japan”等内容,均未见有简体中文标签标识,该食品原产国为日本。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在淘宝网络平台开设网店“宜雪港澳代购店”,并当天上架销售上述进口食品。截至2025年6月12日,以售价18元/袋共销售20袋(其中1袋退货退款,退货后当事人自行处理),计获得销售收入342元。
上述进口食品当事人于2025年6月12日已下架。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342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进口食品的购进单据、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经销单位的发票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2元;
2.罚款4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4342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42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07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