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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森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056790005A 法定代表人  朱亚群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关于珠海森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珠斗市监处罚〔2025〕6-0125号
违法依据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中铁建投未来城(珠海)置业有限公司同当事人签订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向其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秀湖路832号中铁建·未来城的30部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其中涉案电梯3#DT2维保期限为2025年1月5日至2025年12月21日,为期11.5个月,每月维保费用为320元。2025年3月7日,当事人公司维保人员对中铁建投未来城(珠海)置业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维保作业,未按照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开展底坑相关项目的维保作业工作,维保作业情况与纸质维保记录的维保作业记录不符。当事人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未约定每部电梯单个项目保养价格,因此,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涉案电梯底坑项目进行维保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当事人被检查发现问题后高度重视,该公司立即开展内部整改,并对涉事维保人员进行谈话,并提交整改报告,承诺今后严格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保。
处罚依据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2018→正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13 执法主体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