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桃李幼儿园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440403MJL476196W | 法定代表人 | 郑秋媚 |
|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桃李幼儿园的行政处罚 |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处罚〔2025〕6-0098号 |
| 违法依据 | 食品违法行为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本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使用的餐具碟子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078mg/100c㎡,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的餐具碟子是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并向园内的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使用的餐具。 另,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因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本局于2024年5月20日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珠市斗监白藤当罚〔2024〕0520-3号)作出责令和警告处理。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5000元。 |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4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