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美百惠生鲜超市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403MACM0YGN1W | 法定代表人 | 梁敏 |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美百惠生鲜超市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处罚〔2025〕2-0196号 |
违法依据 | 其他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间向一名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林学*的男子处一共购进383条香烟,并摆放在珠海市斗门区美百惠生鲜超市内对外销售。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上述香烟经珠海市烟草专卖局、斗门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4356.93元。当事人经营上述香烟经营总额为54356.93元,因当事人的供述上述涉案香烟所获违法所得10000元已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作涉案赃款依法没收,所以不再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核实及没收。 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违法经营事实供认不讳。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07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