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惠仁经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香市监处罚〔2024〕2-0028号 |
| 违法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4年6月1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北京***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使用的一款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该款产品确由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给委托生产方/经销商北京***有限公司,该产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7055792”,已于2022年4月22日注销,该产品2022年4月27日完成灌装,即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接到“*****”的生产指令单后开始生产,数量为284支,2022年4月27日经检验合格完成灌装,因1支破损,最终于2022年5月6日出具产品放行审核单,将283支产品以7元/支的价格销售给委托生产方北京***有限公司。此后该款产品再无生产经营。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备案材料、产品生产记录及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加工合同等资料。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整改,于2024年7月22日启动召回程序,并于2024年8月2日提交了整改报告。未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81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因涉案化妆品已售完且无产品召回,故无没收物品)。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981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9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