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醒汉摩托车配件行的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斗市监乾处罚〔2024〕22号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30日成立,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配件销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4月03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多台电动自行车在待售,执法人员发现有3台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台铃;产品型号:TDT6148Z;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类型:锂电),车辆编号分别为348****00164956、348****00167142、348****00165028。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示的的车辆制造商、生产企业均是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福路9号增1号、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6号;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生产企业: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蓄电池容量(Ah):24;蓄电池型号:DZ48N-24EM。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3月26日从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和兴路北供电所旁第一间商铺的金湾区精工摩托车配件经营部购进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台铃;产品型号:TDT6148Z),采购单价2380元/台,采购数量3台。其后,当事人将采购的3台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台铃;产品型号:TDT6148Z)摆放在行内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500元/台。现场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仓内均未安装电池,电池仓为空置状态。当事人现场承认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连接的线束是铅酸电池的正负两线接头,均未使用《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示的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容量(Ah):24;蓄电池型号:DZ48N-24EM。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现场使用钢卷尺测量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是5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目次6安全要求,6.1整车安全,6.1.5 尺寸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2024年04月23日,当事人接受我局的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在采购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未履行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至2024年04月03日止,涉案3台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台铃;产品型号:TDT6148Z)均未售出,未获得销售收入,未获得违法所得。以销售价格计算涉案3台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合共为7500元。
以上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地方法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正文→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3台电动自行车(车辆中文商标:台铃;产品型号:TDT6148Z);
2、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罚款375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375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17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