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市达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707984234B | 法定代表人 | 肖红跃 |
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市达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香洲市监梅华行处字〔2024〕0005号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因店内汽车可能开启降价促销活动引起价格变动,自2024年3月20日起未按规定对店内销售的汽车进行明码标价。截至2024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期间未有汽车售出,无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我局决定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各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15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