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关于珠海盛世新鹏泰百货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珠高新市监金鼎行处字〔2024〕0016号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一、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4元。
二、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4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04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07 | 执法主体名称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